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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 劉先生在離婚後簽協議稱要補償前妻115萬,隨後又起訴要求撤銷,稱協議是前妻以死相逼才簽。近日,通州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求。
  劉先生和劉女士在高中時相戀,後分手。2011年,兩人工作後在北京相遇,重新開始戀情,並於2012年1月登記結婚。兩人以劉女士名義在通州區購買樓房,總價約170萬元,貸款115萬元。2013年9月,劉女士懷孕。2013年11月12日,兩人協議離婚,房屋歸劉女士。同年11月18日,劉女士打掉孩子。
  2013年11月29日,雙方簽訂《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書》,約定劉先生在一個月內給劉女士115萬,作為對劉女士離婚傷害的補償。因劉先生未付款,劉女士於2014年4月起訴。劉先生不願給錢,於2014年7月起訴要求撤銷《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書》。
  劉先生稱,劉女士在他單位拿出安眠藥瓶以自殺相威脅,逼迫他簽字。劉女士對此否認,稱她懷孕期間,劉先生有了外遇,逼迫她離婚。劉先生離婚時承諾負責還115萬房貸。
  法院認為,劉先生無證據證明簽協議書時受脅迫,判決駁回了其訴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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